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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收208万不还钱 升级版“老赖”在厦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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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意和解,骗取债主信任,签字解除被法院查封的房产。房产解封后,迅速卖房,得款208万却不归还30余万的债务。近日,同安区一“老赖”为此获刑。


原来,此前同安法院对朱某欠张先生债务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朱某应于判决生效三日内偿还张先生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审理期间,朱某名下一套房产被法院裁定查封。


后来,朱某与张先生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朱某于3日内归还张先生本金20万元及利息10万元,张先生收到还款后向法院申请解除上述被查封房产,朱某应于2019年2月15日之前还清尚欠张先生的债务。上述房产依旧作为剩余债务的担保财产,届时若朱某未履行和解协议,张先生按上述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和解协议签订后,朱某依照约定先偿还了30万元,后经张先生申请,朱某上述被查封的房产被法院解除查封。


但是,2019年2月19日,因朱某未按和解协议偿还债务,张先生遂向同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朱某已无可执行的财产。经查,朱某已将其名下的上述房产以20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孙某,所得售房款除70万元用于清偿房屋抵押贷款外,余款均用于其他开销,并未偿还其对张先生的债务。同时查明,早在该借贷案件判决前,朱某就已收受孙某的购房定金5万元。朱某出售案涉房产的过程,均未及时、如实告知张先生。


2019年12月11日,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件审理期间,朱某与张先生在庭外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履行完毕全部还款义务。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通过和解使申请执行人同意解封被查封的财产,自行变卖解封财产后又拒不履行和解协议,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到朱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经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并取得债主谅解。因此法院决定对朱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近日,同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文章来源:台海网。


文章分类: 失信企业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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