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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联合惩戒典型案例: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公司被罚2万元,老板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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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11日,高明法院就佛山某鸿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鸿公司”)与被告单位中山德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德某公司向某鸿公司支付人民币217804.3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6120元由德某公司承担。


判决生效后,德某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定义务,某鸿公司向高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德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先后两次向法院书面承诺代被执行人德某公司清偿涉案债务,2017年12月27日,经申请执行人某鸿公司申请,高明法院依法裁定追加王某为被执行人。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德某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王某一直未主动履行支付义务和报告义务,还通过更换日常经营结算账户、转让公司所有的商标至其关联公司名下、隐藏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极力逃避履行支付义务,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2018年3月,高明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王某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王某后被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王某家属代为支付了法院罚款、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某鸿公司对王某表示谅解。


2018年9月7日,公诉机关以被告单位中山市德某纺织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高明法院提起公诉。


高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中山市德某纺织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单位中山市德某纺织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文章来源:信用佛山。

文章分类: 老赖曝光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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